
食品快速檢測操作指南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快速檢測(以下簡稱食品快檢)操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開展食品快檢,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規定,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人員培訓、設施設備管理和操作規程等制度。
第三條 食品快檢操作人員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檢測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樣、操作規程、質量控制、實驗安全等要求,經食品檢驗檢測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四條 食品快檢操作人員和所在機構應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出具的快檢數據和結論真實、客觀,不得出具虛假快檢結果。出具虛假快檢結果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條 采樣人員應詳細記錄被檢測單位(或攤位)、樣品類別、名稱、數量、采樣時間、采樣人員等信息;應對樣品編號登記和標注唯一性標識。采樣人員和被檢測單位(或攤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需在樣品信息單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六條 食品快檢樣品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應避免樣品污染、變質或混淆,不發生影響檢測結論的變化。
第七條 開展食品快檢的環境應保持整齊清潔,檢測過程應避免不同樣品之間的交叉污染。
第八條 樣品的取樣部位、數量、制備方法和貯存條件應滿足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等要求。
第九條 食品快檢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快檢方法或快檢產品說明書要求規范操作,詳細記錄樣品編號、類別、名稱、檢測項目、檢測時間、檢測人員、快檢產品信息、檢測結果、檢測結論等內容。
第十條 通過食品快檢儀器生成的檢測結果,應作為原始記錄存檔。對無法作為原始記錄長期保存的檢測結果,應通過拍照等電子化方式存檔。
第十一條 食品快檢操作人員和審核人員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條 食品快檢產品應按使用要求開展質量控制試驗。標準物質、質控樣品應按規定條件儲存,并確保在有效期內使用。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組織或委托的抽查檢測,樣品檢測結果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檢測機構應及時報送屬地市場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不合格樣品應依法依規采取風險管控措施。
第十五條 被抽查人對食用農產品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時,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檢方法。復檢為不合格產品的,組織方應及時通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
以上內容轉自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